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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資遣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並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究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否取得該勞工同意?|簡文成專欄

雇主依法資遣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並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究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否取得該勞工同意?|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依法資遣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並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究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否取得該勞工同意?


回覆:

1.有關雇主強制勞工退休之要件,係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又雇主如確有資遣勞工之法定事由,自得依法資遣勞工,並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惟雇主資遣之對象如符合同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者,基於有利勞工解釋之法理,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先後以下列函釋表示,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並依法定標準給付退休金,且不得以資遣方式處理:

(1)內政部74年5月28日臺(74)內勞字第298989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已符退休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二、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處理。

(2)內政部74年9月23日臺(74)內勞字第34886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其中凡合於同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前經本部於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已符上開規定,自應以退休方式辦理。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21日臺(80)勞動3字第27014號函
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對於年滿六十歲勞工,應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74)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釋,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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