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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得否兼任僱傭經理人?|簡文成專欄

公司董事得否兼任僱傭經理人?|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公司董事得否兼任僱傭經理人?

1.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此外,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208條3項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ㄧ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

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11日台(81)勞動1字第39767號函認:「按公司法第8條、第192條、第208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9日台勞動1字第34178號函亦表示:「查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


2.惟應注意者,除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外」,現行法令並未禁止董事兼任委任經理人或勞工,經濟部74年7月17日經(74)商字第30343號函釋也表示:「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等,均係股東會依委任關係選任,與公司間並無雇傭關係,尚非公司之職員,不得依勞動基準法支領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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