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942
置頂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

那我們可以再問,不是還有「團體協約法」第3條嗎?本條不是也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是否還有「團體協約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明文禁止「團協約定勞工董事議題」呢?

從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出發,我們可以清楚發現:憲法的精神是特別強調「勞資合作」,並將「勞資合作」作為一項重要指導原則,藉此要求立法者形成相關制度之設計。

在上述「憲法誡命」的要求下,以勞工參與來達成產業民主之目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自然更具有「正當性」。

因此,目前我國其他法律規定中,不但沒有禁止勞工董事的相關明文規定,甚至,「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更進一步規定:

「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人或監事,反之亦然;並得被選任為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相當之職位。(第一項)

#前項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第二項)

前項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第三項) 」

而本條89年7月19日修正時的立法理由,更明確指出,「一定比例董事、監察人由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員工可參與公司的組織經營與決策,除了能減少勞資爭議外,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爰增列本條第二、三項」。

從「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增訂之法理、價值判斷來看,我國立法者已認為,「勞工董事」制度之規定,乃使國營事業邁向「產業民主化」之目標,並為台灣「產業民主制度」奠定長遠之基礎。

因此,固然「勞工董事」目前僅見於國營事業明文適用,且產業界對此一趨勢仍不免擔憂,但立法者已經清楚指出:勞工參與對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應是利大於弊,對提高員工向心力,防止勞資爭議都有正面的意義。若國營事業能加以落實,當能為產業界所借鏡。

基於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從現行我國法律體系整體觀察,在憲法154條規定宣示之下,就我國法的解釋論上,目前實在找不到禁止、限制團體協約協商/約定「勞工董事議題」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反而「立法趨勢」上,應該是「鼓勵」團體協約納入勞工董事議題的協商及約定。

因此,在本次罷工爭議中,工會將「勞工董事議題」列為罷工訴求(爭議事項),應具有其合法性。


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人資熱搜「你敢罷工,我停年終!」-長榮空服員罷工勞資對抗6個QA解析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精選HR職缺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人事助理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