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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時,其公開揭示程序為何?|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時,其公開揭示程序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時,其公開揭示程序為何?


回覆:


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又為避免勞工未能知悉工作規則內容,致其權益受損,並促使勞工知所遵循工作紀律,建立職場秩序,雇主應將所訂立之工作規則於事業場所內公開揭示,違者,要受行政裁罰。

申言之,為使勞工有知悉工作規則內容之機會,俾便勞工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自需由雇主公開揭示,是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084號判決明揭:「次查工作規則除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外,雇主尚應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以使勞工周知經核備之工作規則,非謂雇主可得單方片面訂定勞工所不知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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