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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時,其公開揭示程序為何?|簡文成專欄

其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及公開揭示,即事業單位於有「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時,應修正原工作規則內容,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有關工作規則變更並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之公開揭示內容,勞動部107年3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436號函略以:「三、本案另請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轉知事業單位配合勞動法令,參考本手冊內容報核修正工作規則,並輔導事業單位於公開揭示工作規則時,併同敘明核備之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核備函號,以減少勞資爭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認:「按工作規則經僱主公開揭示後,得拘束勞雇雙方,同理,工作規則有修訂或廢止之情形,亦須經公開揭示,方得拘束勞雇雙方...上訴人於原審自認...上訴人就員工手冊之修訂未以紙本公告,僅張貼於網站上而已,且未以電子信件通知各員工,亦未在公司網頁上特別標明「員工手冊內容變更,請員工自行點閱」之旨;縱上訴人於另案中辯稱其92年7月份網站資料備份資料,上載有「退休制度、文件制(修)訂日期:2003/01/01云云,然其上未載明公告施行日期,且「文件制修訂日期」,仍未標明員工手冊內容變更、離職金摘要已廢止等之旨,亦非屬公開揭示,堪認員工手冊之變更(廢止離職金辦法)就被上訴人甲00、乙00言,未達公開揭示程序,揆諸上開說明,尚無由拘束甲00、乙00。」


因此,當事業單位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並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公開揭示新修正工作規則時,其公告內容除應敘明核備之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核備函號外,尚應敘明內容變更情形、修訂日期及施行日期;如能以制表方式將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及勞工權益變動,應可使勞工更能迅速知悉工作規則內容變更情形,並使新修正之工作規則更能順順利施行。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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