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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載明:「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3日,視為自動離職」之效力為何?|簡文成專欄

工作規則載明:「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3日,視為自動離職」之效力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工作規則載明:「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3日,視為自動離職」之效力為何?


回覆: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次按終止契約,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94號、65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意思表示者,係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ㄧ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向勞動契約他方當事人即勞工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如為對話情形,以該意思表示為相對人即勞工所瞭解,如為非對話情形,以該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即勞工時,始發生效力,若該意思表示根本未到達勞工或為勞工所瞭解,甚或該意思表示係向勞工以外之第三人所為時,應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尚未發生效力,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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