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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修法】你知道強制執行薪水時怎麼扣嗎?|法操

如果以強制執行薪資的1/3的原則,到底怎麼計算呢?

為了讓大家更瞭解修法內容及進程,我們以下列的案例來算給大家看:(以下均為「新台幣」)

阿法是個單身無扶養親屬、且無其他財產的高雄市人,每月薪資為27,000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201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高雄市為15,529元。我們依照修法時序得出以下結論,並做成表格如下:

 

【強制執行法修法】你知道強制執行薪水時怎麼扣嗎?|法操-HR

 

經過計算,在2018年修法前後,也就是第1及第2欄,對於阿法而言可以被強制執行的金額反而變多了(註)。因此在2019年的修法時,立法者又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並在強執法第115條之1再加上薪資1/3的上限,以避免個案中出現修法後反而得強制執行範圍更多的狀況。

 

立法者或許可以多加思考

總結來說,本次的強執法修法除了將過去的法院見解明文化以外,同時也更近一步保障了債務人的基本生活。

 

但這樣的修法其實有幾個小瑕疵:

一、就限制強制執行上限方面

就強制執行的上限問題,立法者既然就已經認定「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本法所稱的「維持生活所必須」;既然已經保留了維持生活所必須的費用,那其他得為強制執行的部分,在修法前就算超過了薪資所得的1/3,理論上應該也是立法者認為不屬於維持生活所必須而得強制執行的部分。

既然我們認為超過的部分並不是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須,而屬於其能力範圍內所能負擔、且能夠償還給債權人的範圍,那又為何要再加上強制執行範圍不得超過薪資所得的1/3的上限?

 

二、就例外規定的部分

第122條修法時,為了避免因為上限規定過於僵化,而在個案中有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在第122條第5項賦予了法院視個案情形,得不受限制調整強制執行範圍的權限。

從文義解釋來看,立法者在文字上並沒有限制所謂的「不公平」是單指對「債權人」、或對「債務人」不公平。如果法院認為適用修正後第122條的結果,使得強制執行的金額高於原本多數實務見解認定的薪資所得1/3的範圍的話,應該也可以容許法院直接依照第122條第5項規定進行調整,而不需要再增修正第115條之1的規定。

 

三、法規範的位置

即便我們認為立法者考量第122條除了處理「薪資」的強制執行以外,也包含了強制執行對象為「其他對第三人債權」、「社會救助金」等等的狀況,所以僅限制「薪資」、及「維持生活的繼續性給付」的強制執行範圍的規定必須另外規定,在邏輯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為何不在第122條中以另開一項的方式規定?

同時第115條之1原先是在處理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或繼續性債權後,其效力範圍有沒有及於扣押後增加之給付的問題,與這邊強制執行薪資的上限並沒有關聯,就立法技術來看似乎也不太適宜。

強執法這樣的修法對未來的強制執行實務會有怎麼樣的影響?未來會不會再修法解決其他問題?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此外,在高雄市內只要薪資高於23,293元,實際上得強制執行的金額就會高於過去實務慣例的每月薪資的1/3。


本文由 法操思想傳媒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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