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997
置頂

特休及事假疑問

請問特休是否可以小時為請假計算單位呢?
僱主若要求員工提前排定特休並要求需在下一年前休畢是否有違反的疑慮呢?
僱主要求員工於上班時段不可請事假外出處理突發事件再進場上班,是否有違反的疑慮呢?
熱門回應

1.特休的最小單位,並無明文規定,一般由勞資協商而定

  實務做法會以工作規則律定,工作規則經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

   並公告後,若勞工無異議,即對雙方生拘束效力,雙方均有遵守義務。

2.勞基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不過公司仍可於工作規則明訂請假流程,並敦促勞工盡早休畢,員工應遵守公司的請假流程請假,但何時休及是否修畢之權利仍屬勞工。

可參 : 【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於工作規則中規範勞工申請特別休假,須事先提出申請?

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若訂有請假程序,勞工必須遵守,請假程序才算合法。然而,法條並為明定,若是勞工有合理事由必須請事假,但依相關判決,若勞工具備請假之正當事由仍應依法准假。

可參 : 勞工請假權益之法律爭議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