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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勞工退休金舊制與新制──提撥(繳)、計算與請領都有不同|法律百科

簡介勞工退休金舊制與新制──提撥(繳)、計算與請領都有不同|法律百科-HR

 

本文

勞工退休金的新制與舊制選擇


保護勞工為憲法第153條所宣示的基本國策,勞工退休金制度正是國家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而定[1]。過去,勞工以「勞動基準法」為退休金計算與請領的主要依據,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生效施行後,此二者分別被簡稱為勞退「舊制」與「新制」。

自2005年7月1日起加入退休金制度的勞工,依法必須適用新制。新制施行前適用舊制且沒有換雇主的勞工,可以選擇是否繼續適用舊制[2],如果繼續適用舊制,就會依勞動基準法來處理退休金;不過如果選擇新制現今退休的人,其退休金額、年資之計算仍可能兼採舊制與新制[3]。為了讓讀者在選擇新舊制時有初步參考依據,所以本文將就新舊制度下退休金計算與專戶提撥(繳),以及請領條件和方法一併分析。

 

勞工退休金的專戶的提撥(繳)與計算

不論新舊制,雇主都分別有義務按月提撥或提繳退休金。

在舊制下,雇主應在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至雇主在臺灣銀行所設立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專戶存儲[4]。

新制則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5],提繳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依照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年資及「基數」有關,基數是指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6],而此「平均工資」則是指退休當日前6個月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該6個月總日數所得金額[7]。

依舊制計算,自就職起,每1年給2個基數;若年資滿15年則每年給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8],年資則會因為在不同事業單位服務而中斷並重新起算。

而新制規定下的退休金總額,就是前述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本金及累積收益[9],換句話說,即使勞工中途轉換雇主,退休金仍可繼續保留及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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