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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簡文成專欄

業績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業績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回覆:

延長工時工資即俗稱之加班費,其計算標準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又就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略以:「ㄧ、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保酬。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19201號函更明確指出:「應、...工資並非以底薪為限,凡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於計算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計。」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同認:「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故勞工之勞力所得,只要該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範圍,並得作為核算例休假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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