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連上5小時違法,該如何避免?|小賀老師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5條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勞工工作一定長度時間時即獲得適度休息,而一般公司多是搭配『中午休息時間』作為休息,但每家公司的中午休息時間都很精準地落在中央伍嗎?實務上恐怕未必:
最標準的安排是:
8點上班17點下班,12點~13點休息(4-1-4) or 8點半上班17點半下班,12點半~13點半休息(4-1-4)
然而實務上還蠻多是這樣的:(舉例)
8點半上班17點半下班,12點~13點休息(3.5-1-4.5) or 9點上班18點下班,12點~13點休息(3-1-5)or12點半~13點半休息(3.5-1-4.5)
上述工時主管機關若真的要刁的話,因為公司有使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之情形,可裁罰2~100萬。
既然『繼續工作超過4小時』再行休息不符合現行法令,
(1)要嘛就真的調整休息時間,例如9點上班18點下班的公司,就要改為13點~14點休息
(可是瑞凡,別家公司13點or13點半就上工了),
(2)要嘛就要思考如何避免發生『繼續工作4小時』的情形:
以9點上班18點下班,12點~13點休息的公司為例,
工作規則明定15點~15點10分(or15點15分) take a break,讓員工稍事休息再繼續工作,如此一來就不會有繼續工作4小時之情形。
但請注意:
1.要明文約定 & 讓員工知悉
2.要真的給員工 break
至於公司可否因為"多"給10~15分鐘的休息,而"順勢"把下班時間延後10~15分鐘?
可以但是不建議。法令上或許站得住腳,但恐怕要考慮造成『員工』與『主管機關』的觀感所衍生的問題。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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