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若是雇主違法,可以罷工嗎?
圖片來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三年的時間,台灣社會經歷了三次的航空業罷工事件,因為攸關廣大旅客的權益,也引起了各界高度的關注。若是在評論之餘,能藉此學習到集體勞動法相關的概念,至少在付出了重大的社會成本後,大家能夠更客觀的評價這樣的事件。
甚麼事項能罷工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所以,所謂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是不能罷工的。
那麼,勞資爭議到底有哪幾種呢?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裡明確定義兩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也就是說,屬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是不可以罷工的;至於其他的爭議,包含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進行罷工。
那到底甚麼是權利事項,甚麼又是調整事項呢?
權利事項,舉例來說,雇主沒給加班費,或是雇主延遲給付薪資等等,這些事項,在勞動法裡已經很明確規定了,因此,若是勞工爭取加班費,雇主不給,這種狀況不能罷工,而是直接走調解或訴訟程序就好了。
所以,若是雇主違法,是不能罷工的。
而調整事項,不是雇主有沒有違法的問題,而是勞工希望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舉例,原本的工資是3萬元,勞工希望爭取到4萬元,雇主若是不同意,這種狀況下,在經過一連串的程序後,勞工才可以取得合法罷工權。
因為,在一般狀況下,個別勞工單獨去跟雇主談條件,雇主不同意,勞工幾乎沒甚麼談判籌碼,只能選擇接受原有勞動條件,或是離職另謀他就。
因此,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法律認可勞工團結起來,透過集體的力量去與雇主談判,若是談判一直都不成,經過勞資調解不成立,工會可以發起罷工投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一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也就是說,合法的罷工程序,必須確認爭議訴求事項,並非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裡的權利事項,經過調解不成立,最後經過罷工投票並且全體過半數同意,才能取得罷工權,進行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