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若是雇主違法,可以罷工嗎?
因此,我們回到長榮航空罷工爭議的訴求來看,僅舉爭議較多的兩項來看:
#日支費,這無疑的是勞動條件上的爭議,不管與其他航空公司比較,或是與國際比較,這項訴求屬於調整事項爭議,自然是合法可以罷工的項目。
當然,我們看到很多評論者主張:「不爽不要做」、「領那麼高薪還罷工?」,其實,罷工本就是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基本上都是對雇主、對自己的工作有期許,才會有這樣的爭議行為;相反的,勞動條件過低,甚至雇主違法的勞動者,在目前台灣社會裡,才真的沒有罷工的可能性。
#勞工董事,這一項似乎爭議較大,雇主方認為這於法無據,甚至以此提出告訴,主張罷工違法。這裡我們還是要回到法令面來看,目前只有規定權利事項禁止罷工,而且在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一項第5款,有關團體協約可以約定的事項中,有提到「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所以勞工參與企業經營本來就是可以約定的事項。
這裡可以參考這篇報導:「工會訴求勞工董事 學者:長榮提告於法無據」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認為,長榮航空公司提告基本上是於法無據,團體協約法針對團體能約定的事項範圍很廣,本來談判協商就是這樣,除了勞工董事,涉及勞動條件、薪資福利待遇等,也都是談判協商過程中雙方實力策略的展現。
也可以參考這一篇 :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
此外,東華大學張鑫隆教授於FB「長榮提告工會非法罷工求償每天3400萬元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也提到,雇主提告是憲法上的權利,不是不可以,但問題在提告的「時機」,即使結束後才求償,如果導致工會會務難以運作時亦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當然,勞工有訴求,雇主可以不答應,或是提出對案來協商,但是相對的,罷工是法律賦予勞工唯一合法可以對抗雇主的手段。罷工不是目的,促使雇主願意與工會協商,並達成共識才是重點。
因此,簡單結論如下:
1. 此次罷工在爭議項目上合法。
2. 此次罷工在程序上合法,工會取得合法罷工權。
3. 雙方爭議項目與法定權益無關,國家與外力不宜介入。
4. 國家要做的事,是應促使雙方儘早協商,取得共識,避免影響擴大。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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