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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辦公室戀情?|蔡尚宏專欄
日期發生藝人街頭擁吻事件,有夥伴延伸這個議題,詢問公司可否制定規則,禁止辦公室戀情?
法律上有沒有對此有規定呢?基本上法律是不會去禁止誰跟誰戀愛。不過與此可能有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工作規則不得規定因員工結婚而有解僱。例如公司裡面兩個同事因戀愛而結婚,公司以此為由而解僱,則可能違反上開規定而違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可裁罰30萬至150萬的罰鍰。實務上確實有公司因此遭罰,我們檢附網址:https://reurl.cc/7Q8L9
不過這個問題更值得探討的是,為什麼公司要禁止辦公室戀情?擔心員工間有利益衝突或迴避問題?或是避免造成公私不分?
如果公司有上面的顧慮,應該針對上面問題制定規範,例如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公司同仁間不得有公器私用的情況;或是明確規定公司同仁間的哪些關係,應該有利益迴避。但公司尚不得以婚姻為由,對員工進行懲處。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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