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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擬扣減勞工全勤獎金應注意哪些事項?|簡文成專欄

雇主擬扣減勞工全勤獎金應注意哪些事項?|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擬扣減勞工全勤獎金應注意哪些事項?

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事業單位為使所屬勞工養成準時出退勤習慣,避免出退勤異常情形,致影響營運績效或生產效率,於勞工每月正常工時所得之薪資結構中設有全勤獎金,而全勤獎金之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臺(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資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資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既然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等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至於全勤獎金之扣發方式、標準等,事業單位通常會設定勞工有遲到、早退、曠工、事假、普通傷病假而扣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4560號函表示:「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惟應注意者,於下列情形,雇主不得扣減勞工之全勤獎金

A、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並為勞工工作日正常工時內所得之報酬,而勞工之謀職假、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等,法令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公傷病假則規定雇主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是勞工申請前述假別,雇主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揆諸相關法令規定工資照給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前開假別乃符合社會常情所必需之請假,為避免雇主以扣發全勤獎金之方式,剝奪勞工勞工申請前述假別之權益(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判決參照),並有下列法令可參:

(1)內政部74年5月24日臺(74)內勞字第317449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4月2日臺(77)勞動2字第05189號函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3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14508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4)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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