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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假日遇例假及休息日補假解析兼論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之適法性(一)|簡文成專欄
4.前揭令釋觸法之處,經本人協助當事人行文勞動部後,勞動部以103年10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39號令重新釋明:「本部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所稱「本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自104年1月1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5.末者,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有其政治、歷史、文化、習俗、教育及其他意義,兼有縮短勞工全年工作時間之意義,故,於其遇例假及工時縮短休息日須補休,用以縮短勞工全年工時及不減少其全年應放假日。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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