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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請假流程屬於企業經營權利,法無明訂,只要工作規則明確制度相關流程並公開揭示,即可發生效拘束力(30人以上要報主管機關),但仍要注意避免有權利濫用產生。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基本上,除非特殊事故,其餘各種假都應事先告知,一般請假制度的建立,需有明定:
請假日數(法定)、請假事由、請假方式、補假程序及應備證明。
至於應提前幾日請假,我會建議依請假日數而有變動,此部分涉及企業內營運之必須,恐怕難以逕自建議,原則上,主要考量企業內人力配置需求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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