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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研擬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得減輕或免罰|邱駿彥專欄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基準」,只要是台灣的勞工都應該享有勞基法的保障,不應該因為所從事的行業不一樣、或所在的企業規模大小而有所不同。否則難免有差別待遇的嫌疑。
例如最低工資是每年依據物價指數波動而調整,是為了讓台灣勞工能享有與勞務提供對等代價,維持起碼的生活所需。譬如基本時薪150元,可以因為在微型企業裡工作,雇主只要給130元也沒有關係嗎?
因此勞動部考量微型企業在適用勞基法的彈性時,務必要考慮勞基法各種規定中,有哪些可以便宜措施,有哪些是絕不能讓步的。
其實我的看法是,即使微型企業也都必須適用勞基法,不能有例外。否則不僅造成勞工的階級化,有些雇主可能還會把整個公司切割成多個微型企業組織,企圖以此規避勞基法適用,造成勞工莫大的損失。
然而微型企業欠缺專業人資人員,也是事實,因此可以考慮從勞檢的處理方法上著手。亦即,第一次查到微型企業有違反勞基法規定時,首先以開立規勸單為主,而暫免執行罰緩等罰則。
但政府必須為其採取輔導措施,針對雇主實施3小時勞動法規遵法講習,有如交通重大違規的講習一般。另外,最重要的是要限期改善,期限屆至後再行複檢。如接受講習且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責性即等同於故意違法,故意侵害勞工享有最低勞動條件之權益,謂其侵害人權亦不為過。第二次查到仍違法拒不改善者,就理當處以罰則了。
本文由 邱駿彥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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