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計畫推動就業。(草案第6條及第7條)
四、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8條)
五、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12條至第17條、第41條及第42條)
六、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七、主管機關應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八、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28條至第32條)
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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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行政院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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