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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試用期不適任的員工,公司可以與其協調自願離職嗎?|林婕兒專欄

針對試用期不適任的員工,公司可以與其協調自願離職嗎?|林婕兒專欄-HR

 

【網友發問】

公司目前錄用一名內勤員工,並與員工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但公司在員工報到後一個月內認為員工不適任此份工作,員工也明白自己有不足的地方,若公司願意多給薪資補貼,可否與員工協調自請離職?

 

試用期的概念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曾於86年以行政函釋解釋,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仍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權利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所以當事業單位在資遣或解雇員工的時候,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且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的期間?

勞雇雙方得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值得注意的是,須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的情況下, 另外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給予預告期或者發給預告工資。

 

總結來說,試用期雖然未列勞基法,但事業單位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並避免以薪資補償代替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及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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