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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得否擅自變更工資發給日期?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定期發給勞工工資,至於工資發給日期,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准此,工資發給日期既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變更時,亦須經相同程序,即雇主應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變更之。


2.又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將工資發放日期規範在工作規則中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且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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