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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部分住院醫師開始適用勞基法責任制|法操

【勞基法專欄】部分住院醫師開始適用勞基法責任制|法操-HR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將於2019年9月1日適用勞基法,同時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之工作者。

 

所以住院醫師是9月1日直接適用責任制嗎?

『不是的』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2)「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3)「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正常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第36條(例假/休息日)、第37條(休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不是(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就直接適用84-1責任制,還要(2)「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3)「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不受一般勞基法每日正常8小時/每周正常40小時/每日總工時12小時/每月加班46小時/7天休2天/女性22~隔天06不工作之限制。

因此,各家醫院的人事們應立即與住院醫師簽訂『84-1約定書』並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註:從收件、審查到函覆准予備查,時間可能長達30天),確保上述(1)~(3)的程序悉數完備, 貴單位的住院醫師才能適用84-1的血汗(疑!)工時:
每四週工時上限320小時
輪班制每班≦13小時/非輪班制每日≦10小時/每次勤務(含加班)≦28小時
2週至少休2天作為例假,不得連續工作>12日

 

若只有跟住院醫師簽訂84-1約定書,但還沒送核備或還沒核備下來呢?

依【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亦即,在沒完成核備之前,住院醫師仍應適用「一般勞基法每日正常8小時/每周正常40小時/每日總工時12小時/每月加班46小時/7天休2天/女性22~隔天06不工作」之限制,
例如A女性住院醫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則:
每天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算加班、
每週超過40小時的部分也算加班、
每天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每7天要有2天作為例假與休息日、
女性員工22~隔天06工作要經『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

以上除了要補給加班費之外,每一條都有罰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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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法操思想傳媒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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