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338
置頂

你今天加班了嗎?|律師談吉他

你今天加班了嗎?|律師談吉他-HR

 

【你今天加班了嗎?】


「今天工作做不完,又得留下來加班了」,你也說過這句話嗎?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加班已經是台灣職場的常態,而且不少公司有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也習慣以有沒有申請來做為加班的認定依據,但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以雇主的立場,有必要為了明確加班事實,避免員工浮濫加班要求加班費,而管理員工加班時數,尤其雇主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會制定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法院多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管理措施,可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和人事開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但員工申請加班被拒絕,明明有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在職場中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也有雇主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加班,而是利用組織文化、工作氛圍或潛規則,例如「不能比老闆早下班」、「準時下班等於沒認真工作」、「沒做完的工作有責任要加班完成」,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甚至申請加班費會被規勸或直接拒絕,而員工常屬弱勢的一方,也難立於平等地位和雇主協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

 

但對員工而言,只要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可以請求加班費啊!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而且雇主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如果員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動加班,雇主卻沒有制止或反對,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辦公室電源,還讓員工加班,就應認勞雇雙方都已經同意加班。

 

另外,雇主如果認為出勤紀錄沒有反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有積極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和員工確認實際上下班時間,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加班仍要回到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否則會無法達到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7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211、299號)

 

過去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也提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