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加班了嗎?|律師談吉他
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直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107年12月5日三讀通過,尚未訂定施行日期)
因為立法者認為,勞工通常只能依出勤紀錄作為上班、下班時間的證明,而依勞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5年,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如果出勤紀錄有和事實不符的情形,雇主應可立即處理和更正。
也因為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權利及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勞工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於是勞工與雇主關於工作時間的爭執,雇主如果認為有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的部分,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例如約談紀錄,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並不是在工作,可能在處理私事,來合理調整勞工的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的實質平等。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
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員工加班,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是權利,公司也有給付的義務,不過比起拿加班費會不會更想準時下班呢?最近有一部日劇《我要準時下班》,女主角是上班族,但她堅持每天準時上下班,絕不加班當社畜,劇中講述了日本「加班文化」的病態,相信也說中台灣不少上班族的心聲,反思為什麼員工經常需要加班,可能是員工工作效率不好,也很可能是雇主的人力分配需要調整,無論如何,其實加班常態並不正常,劇中女主角有她的工作哲學,劃清工作與生活的界線,脫離每天加班的深淵,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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