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流程 / 協商】|小賀老師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員工因為配偶阿嬤的告別式要請假帶小孩,公司片面要求改期被砲也只是剛好而已。
本篇來談談以下兩點:
一、公司制定「請假流程」的重要性。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規則僅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提出申請,而「事前」如何認定?此時公司的「請假流程」就顯重要,例如:
本公司員工因故須請假,1日(含)內者應於1天前提出申請,2~3日(含)者應於3天前提出申請,4~7日(含)者應於7天前提出申請,超過7天者應於1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公司片面改期會有問題嗎?
制定請假流程,就是要讓公司有充裕的時間預做因應,
因此原則上只要勞工是依照公司「請假流程」事先提出申請,公司就應給假;
公司若認為在營運調度上有困難,可與該員工協商,
經協商後員工堅持原請假期間,公司仍應依原期間給假。
上述重點在於:
(1)協商是勞資雙方要有共識,公司片面調整不叫協商
(2)協商不成,應維持原請假條件
特別提醒兩點:
1.每家公司的業態/營運方式不同,千萬不要拿別人家的"請假規則"甚或"工作規則"直接複製貼上-別人家的西裝不一定合你的身;
2.有些公司要求請假一定要找到代理人,否則不予准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並未明文規定,員工如同意代理人規定也罷,若員工未排定代理人但已依「請假流程」辦理請假,跟他曉以大義後還是應給假。
當然,若遇到非常極端的情形,例如:餐廳廚師同時集體請(ㄎㄞ)特(ㄊ一ㄢ)休(ㄔㄨㄤ),經協商後員工仍不同意調整,依勞基法公司應依員工排定之期間給假;但公司也不是沒得反制:可主張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及誠信原則,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未給假/少給假(包含片面改期)相關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節錄)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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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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