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並給與合理補償,始得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並給與合理補償,始得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嗎?
回覆:勞動基準法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15條之1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揆其內容可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判斷,應該從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來觀察,以免有失公平。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專業培訓費用自行或委外培訓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營運活動之不可替代性之關鍵人才,或提供ㄧ筆簽約金,使勞留住ㄧ定期間效勞企業;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論者有謂,雇主除須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外,尚須提供合理補償,始得與勞工成立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惟本文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已明文未符合下列規定「之ㄧ」,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第1款僅規定「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技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並未明載「必須提供合理補償」,因此,基於「明示其ㄧ,排除其他」法理,雇主只要符合該法第15條之1第1項所列二款之一,即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並有勞動部106年8月24日勞動關2字第1050019598號書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三、是以,若貴公司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給付勞工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可參。
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2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按「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勞基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
是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ㄧ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條件為必要。至於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則應審酌第2項所列事項,並予以綜合考量。
是被告抗辯: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並不是規定符合其ㄧ即可,原告未提供被告合理之補償,該約定應屬無效云云,與該規定意旨不符,核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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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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