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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做滿 30 天才能離職?常見的工作陷阱別再被騙啦!|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但是台灣幾乎每間公司都有試用期,所以到底合不合法?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建立起來的標準,教你試用期怎麼保障自己!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例如 建立起來的標準。
- 解僱正職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6、17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 勞委會86年的函釋曾認為試用期解僱也要付資遣費,但這違反了「試用」的目的,後來有數則法院判決推翻了這個說法。
正職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16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也就是說,試用期放寬了 勞基法11、12條的合法解僱條件。 試用期要併入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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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試用期不適任的員工,公司可以與其協調自願離職嗎?
本文由 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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