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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用不完,員工權益和雇主經營該如何兼顧?

特休用不完,員工權益和雇主經營該如何兼顧?-360d才庫事業群

 

特休用不完可以遞延或是折抵工資嗎?

美君是近期剛到國內知名廣告公司任職的人資專員,公司自從去年調整路線進軍大陸市場,廣告業務量急遽上升,各部門職員常常忙到昏天暗地,雖然嚐到業績暴紅的甜美果實,但也有資深員工反映沒時間休假,用不完的特休希望可以遞延或是直接換錢。美君有印象勞基法確實有保障勞工這部分的權益,但不確定實際上施行的方式,因此到人資群組來發問。

 

特休用不完,員工權益和雇主經營該如何兼顧?-360d才庫事業群

 

根據勞基法第38條,如果勞工當年的特休沒有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若雇主未依法給薪或給假,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要是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特休仍未休完,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舉例來說:
如果小明與公司協商特休採用歷年制(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特休遞延期間為3個月,在2019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小明還有4天特休沒有休完,公司應該發給工資,若是雙方協商遞延特休,這4天特休可以全數遞延3個月至2020年3月31日。如果到了期限小明還有2天特休沒休,公司應發給工資,雙方亦可再次協商遞延,但是不可超過2020年12月31日。

 

特休用不完,員工權益和雇主經營該如何兼顧?-360d才庫事業群

 

這裡要提醒的是,特休遞延並非可以積假一年,而是需以三個月為期限,且員工休假時是以消耗上一年特休天數為優先。而特休遞延不是勞工提出就可以,也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因此,企業如果有人員積假困擾,或是無法接受人員一次性大量天數的休假,雇主無須同意特休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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