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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店家發生職災|小賀老師

有固定營業場所店家發生職災|小賀老師-HR

 

新聞出處:https://lihi1.com/Q17xA


第一個老問題,這類型的店家適不適用勞基法?


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是「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係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冷飲攤等攤販,包括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以及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


換言之,只要非屬上述「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例如你是固定在某場所營業的店家或攤販,就要適用勞基法。

 

第二個老問題,員工未滿5人的店家不需保勞保,因此店家沒有職災責任?


員工未滿5人,的確不強制投保『勞保』(普通事故+職業災害),但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給予補償之責任。


不過這有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如何證明是因為超時工作過勞導致員工腦死?


勞委會(現勞動部)頒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一個判斷依據,最具體的就是評估發病前 1 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是否


(1)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相關性極強)


(2)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超過 80 小時(相關性極強),或
 

(3)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 小時(相關性強)。


但要證明其"因果關係"因事涉專業,應由相關專科醫師來認定;若有爭議,最後也只能交由法院來審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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