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758
置頂

淺談送餐平台外送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1)|簡文成專欄

淺談送餐平台外送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1)|簡文成專欄-Foodpanda

 

問題:淺談送餐平台外送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1)

回覆:


1.報載送餐平台Foodpanda 馬姓外送員於今年國慶日深夜送餐途中,遭小貨車撞擊死亡,外送員的社保、勞退與職災權益等引起國人高度關注。


2.我國為民主國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事業單位與從業人員之勞務給付型態,以雙方自由訂定為原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明確指出:「按我國民法雖未就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設有明文規定,惟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且民法於眾多條文中亦明定當事人得依其意思排除法律規定,可知我國民法亦採用此二原則,亦即肯定當事人得自主決定創造其相互間之私法關係,並承認當事人本於自由意思所為之表示具有法之約束力。

 

依契約自由原則之內涵,當事人得就締約與否、相對人之選擇、締約之方式及內容,依其需要而合意決定,只要內容不違背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蓋屬有效。」故,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要成立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與承攬聯立契約,均委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自主決定之。


3.另就承攬契約與勞動契約之區分,內政部74年7月19日台(74)內勞字第326694號函表示:「ㄧ、依我國民法第490條之規定:承攬契約乃ㄧ方為他方完成ㄧ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此與勞動契約原則上有數點不同,列舉如下:

(1)勞動契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以勞動結果為目的者,為承攬契約。

(2)勞動契約於ㄧ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ㄧ定種類之勞動。而承攬  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ㄧ個或數個之工作。

(3)勞動契約受僱人對於雇方之勞務提供,多有固定持續之關係;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則多係同時可對公眾提供勞務,並不限於僅為定作人提供勞務。」而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58號判決除以人格從屬性、勞務專屬性、經濟上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來判斷外,並提出:「又僱傭者,除有特別約定外,多得兼職;承攬者,就兼職亦多無限制,再者,承攬者多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受僱者亦有自行配備工具者,是當事人間所存在之法律關係究係僱傭或承攬,不能以其外貌定之,須探究其契約之真正目的。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