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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送餐平台外送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1)|簡文成專欄

僱傭之受僱人係從屬於雇主,依雇主之指示而勞動,不負擔經營之風險,受僱人是否由勞動中得到工作成果,不影響受僱人請求給付薪資權利。承攬之承攬人則需完成約定之工作,始得向定作人請求報酬,其工作能否完成,成本是否不超支等營業風險,由承攬人自行承擔,係基於為自己之計算而從事工作。

 

易言之,就承攬與僱傭之區別,宜以經濟上之計算究係為何人從事、營業風險之負擔為何、及成本支出、盈利收入之歸屬等各方面綜合判斷之,如工作係為己利益者,則為承攬契約,如係為他利益者,則為僱傭契約。」換言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採實質認定,如具從屬性,例如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有無規制指揮監督,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判例意旨參照)及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具對價性等,作ㄧ綜合判斷。

(註1)
4.假設外送平台與外送員成立承攬契約關係者,該外送員之社保及勞退權益簡易說明如下:

(1)勞保部分:該外送員應係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自營作業者,應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其工作有關之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2)就保保分:因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明文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受僱勞工」為限,而外送員具承攬人身分,不屬受僱勞工,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3)勞退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1項規定,雇主僅有為適用勞退新制之「受僱勞工」強制提繳退休金,而如前所述,外送員如與外送平台成立承攬契約關係者,雇主亦無為其申報參加勞退及提繳義務。惟外送員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其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且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4)健保部分:外送員如有以自營作業者身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參照)參加職業工會,則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以第2類「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參加健保;如其未參加職業工會,又不具眷屬資格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2款、其施行細則第5、6、7條參照),則應以地區人口身分參加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參照)。

5.至於外送員之勞保職業傷病認定,應適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加以判斷,而外送員於外送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依前揭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係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職業災害,且不適用同準則第8條及第18條規定,其本人或遺屬得申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相關保險給付。

 

惟因其非受僱勞工,無得向外送平台請求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併予敘明。

註1.有關承攬契約與勞動契約之區分,可參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39號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56號判決、94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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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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