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適用與否只能全有或全無嗎?|吳俊達專欄
這些保護內容,都像是Buffet餐台上面的「不同佳餚」,可供不同型態勞動關係下的勞工去選擇,並組合成為「內容不同」的套餐。
例如,(10)職災補償制度、(11)職災風險通報及預防機制,可能應該適用於「任何形式的勞動契約關係」,包括家事勞動、電傳勞動型態,當然更應該包括派遣勞動關係,也應該適用外送平台服務。
即使「這個廣義的勞動契約關係」或「非典型勞動契約型態」中不存在任何(9)退休制度,且(4)基本工時限制、(6)基本休假保障,也已一併調整、鬆綁,但是(10)職災補償制度、(11)職災風險通報及預防機制,仍應該有適用之。
換言之,讓上述(1)~(25)等等制度,透過有機性的組合,去因應未來不同的典型或非典型勞動契約關係,對於各式勞動型態下的勞動者形成「不同功能的基本保護網」。
當然,政府可透過立法,強制哪些項目是一定要放入勞動契約關係中,不得合意排除之。
亦即,現行勞基法中的那些部分,必須強制、當然適用於所有「廣義的勞動契約關係」,包括自然人承攬關係,甚至是委任契約關係,也包括非典型勞動契約關係。
針對外送平台服務的「外送員」,究竟該強制賦予(1)~(25)哪些保護機制,或許大家意見不一。然而,我相信,至少大家對於「職災補償制度」(10)這點,應該是比較有共識的。
最後,我還是要指出一點,向來我們的思維:勞基法適用「全有或全無」、「有勞基法適用就要保勞健保、勞退提撥」,這種「連動式思維」,在我們面對非典型勞動契約型態不斷出現、多元化發展的未來,是否也應該徹底揚棄了?
只要「全有-全無」的思維不放棄,基於人事成本考量,永遠都會有新的非典勞動模式被發明,而不斷去挑戰勞基法或勞動部制定的任何標準,如「偽裝承攬認定之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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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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