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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罵員工,要忍嗎?!|德益法律事務所

老闆罵員工,要忍嗎?!|德益法律事務所-HR

 

我國終止勞動契約相關法律分析- 黃仕翰主持律師、陳鼎駿律師

 

一、 事實:
某甲任職於A公司,平日A公司老闆某乙平日對旗下員工態度惡劣,某日某乙心情不佳,當半百人員工面前大聲數落某甲,更出口成「髒」,羞辱時間長達數十分鐘,某乙怒氣漸消,乾笑兩聲後離開,留下淚流滿面、滿肚委屈之某甲。試問,某甲如何以伸張正義?

 

二、 分析:

(一) 某甲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1、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2、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亦有明文。



3、 按,「公司總經理對勞工口出惡言並稱勞工為『垃圾』,此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重大侮辱之行為,勞工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未休假薪資,且以同法第 19 條規定而言,若以此情形,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有其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而勞工依上述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認定為『非自願』情形,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年勞上字第 4 號 判決意旨參照)



4、 是以,本件某乙之行為,恐符合勞動基準法所稱「重大侮辱」,某甲得依法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二) 某甲行為恐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1、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言。
2、 查本件,某乙在大庭廣眾之下對某甲有咆哮、辱罵之行為,恐業已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

 

(三) 某乙得對某甲提出名譽權受侵害之民事損失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分別訂有明文。


2、 查本件,某甲之名譽權受有侵害,更因此大受打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故某甲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三、 本件某乙當著全體員工面前狂罵某甲,核某乙行為除恐涉犯刑事公然侮辱責任外,某甲亦得依據勞基法終止契約,並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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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德益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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