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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罵員工,要忍嗎?!|德益法律事務所
我國終止勞動契約相關法律分析- 黃仕翰主持律師、陳鼎駿律師
一、 事實:
某甲任職於A公司,平日A公司老闆某乙平日對旗下員工態度惡劣,某日某乙心情不佳,當半百人員工面前大聲數落某甲,更出口成「髒」,羞辱時間長達數十分鐘,某乙怒氣漸消,乾笑兩聲後離開,留下淚流滿面、滿肚委屈之某甲。試問,某甲如何以伸張正義?
二、 分析:
(一) 某甲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1、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2、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亦有明文。
3、 按,「公司總經理對勞工口出惡言並稱勞工為『垃圾』,此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重大侮辱之行為,勞工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未休假薪資,且以同法第 19 條規定而言,若以此情形,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有其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而勞工依上述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認定為『非自願』情形,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年勞上字第 4 號 判決意旨參照)
4、 是以,本件某乙之行為,恐符合勞動基準法所稱「重大侮辱」,某甲得依法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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