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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罵員工,要忍嗎?!|德益法律事務所
(二) 某甲行為恐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1、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言。
2、 查本件,某乙在大庭廣眾之下對某甲有咆哮、辱罵之行為,恐業已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
(三) 某乙得對某甲提出名譽權受侵害之民事損失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分別訂有明文。
2、 查本件,某甲之名譽權受有侵害,更因此大受打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故某甲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三、 本件某乙當著全體員工面前狂罵某甲,核某乙行為除恐涉犯刑事公然侮辱責任外,某甲亦得依據勞基法終止契約,並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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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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