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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事件法的嚴重誤解》|吳俊達專欄
勞動事件法將「求職者」定義為「勞工」,將「招募求職者之人」納入「雇主」定義,這表示求職過程,雙方的勞動契約關係就已經成立了嗎?
#當然不是!如果您認為是,顯然您的觀念完全錯誤理解法律規定了。
這邊必須提醒大家:
「勞動事件法」只是個訴訟法(程序法),不是勞動基準法(實體法)。
這部法律是從「解決勞資爭議的角度」來規定說:特定的勞資爭議,一旦進到法院,只要涉及到是的「求職過程的糾紛」(例如:#招募過程發生的性騷擾爭議),因為符合上述「求職者列入勞工」、「招募者列入雇主」的法律規定,所以,這個求職過程的民事糾紛(比如:主張遭受性騷擾的求職者,對於疑似進行性騷擾行為的招募人資主管、公司,提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訴訟),也必須依照「勞動事件法」的規定來進行後續的爭議處理,包括可以適用這次勞動事件法裡面特別規定的「調解程序」。
換言之,雖然在招募、面試階段,根本還沒確定僱傭,法律上「勞資契約關係」還沒成立,但這個過程發生的性騷擾行為(爭議),仍然構成勞動事件法所定義的「勞動事件」,而可以由勞動法庭依循這部法律規定的「調解程序」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因此,「有勞動事件法的適用」,在法律邏輯上,完全不等於「勞動契約關係已經成立」。契約是否成立的判斷,當然仍是依循民法契約成立的標準,即「雙方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並依照「雇主(資方)內部規定的締約程序及僱傭流程」而定。
關於勞動事件法對人力資源工作的影響
本文由 吳俊達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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