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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期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小莉在公司工作10個月,因為績效不佳,工作不能勝任,雇主想要資遣她,請問需要幾天前通知她呢?
A: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當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其年資提前「預告」員工在什麼時候會正式終止勞動契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能讓員工在接到資遣預告的時候,能有一段時間為下1份工作做準備,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的話,應另外計算預告工資給付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所以雇主依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小莉。
勞動基準法第16條:https://bit.ly/2NJr5HO
勞動基準法第11條:https://bit.ly/2Oba8Fm
勞動基準法第13條:https://bit.ly/2OarO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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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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