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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其契約性質為特定性定期契約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其契約性質為特定性定期契約嗎?
回覆:
1.上課的人資同學轉來「宇恆週報: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注意事項」乙文(下稱宇文),該文提到:「在定期勞動契約的四個分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中,高齡勞工的定期契約應會歸納到「特定性」定期契約中,因此如果契約期間超過ㄧ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2.本文認,宇文前述論述有3個錯誤。首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而「六十五歲以上勞工」,包括剛滿65歲及逾65歲者,再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條第1、2款規定,滿65歲者為中高齡者,逾65歲者為高齡者,是對於「剛滿65歲中高齡者」勞工及「逾65歲高齡者」勞工,雇主均得以定期契約僱用之,並非僅限逾65歲高齡者勞工,雇主始得以定期契約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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