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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時被雇主歧視怎麼辦?|法律百科
註腳
-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 [2]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3] 立法理由:「……二、增列星座、血型等,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見立法院(2018),《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99期上冊,頁280-285。
-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7條至第11條。
- [5] 老人福利法第29條第1項:「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 [6] 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將處3 ~ 15萬元的罰鍰。
- [7]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處30 ~ 150萬元罰鍰。
- [8] 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違反者依據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處以1~15萬元罰鍰。
禁止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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