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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
 
回覆:

1.按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且勞資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約定採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制、會計年度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2.又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即不論勞工有無可歸責性,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3.其次,雇主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結算未休完特別休假發給工資之標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係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ㄧ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ㄧ日工資,為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ㄧ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而其立法理由載明:「三、本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係指依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發給ㄧ倍之工資,即乘以ㄧ日工資計給,茲舉例而言,勞工年度終結仍剩餘五日特別休假未休時,其未休日數之工資係以五日乘以其ㄧ日之工資發給...

四、至本法第第38條第4項所稱工資之計算,為茲明確,參照第31條第1項規定,爰增列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以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ㄧ日之工資,雇主應依前開所算出金額,折算未休畢日數之工資。

舉例而言,按月計酬勞工於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新台幣(以下同)3萬6千元,其共五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6千元(計算方式:36000➗3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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