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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為何?
 
回覆:

1.按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且勞資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約定採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制、會計年度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2.又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即不論勞工有無可歸責性,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3.其次,雇主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結算未休完特別休假發給工資之標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係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ㄧ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ㄧ日工資,為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ㄧ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而其立法理由載明:「三、本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係指依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發給ㄧ倍之工資,即乘以ㄧ日工資計給,茲舉例而言,勞工年度終結仍剩餘五日特別休假未休時,其未休日數之工資係以五日乘以其ㄧ日之工資發給...

四、至本法第第38條第4項所稱工資之計算,為茲明確,參照第31條第1項規定,爰增列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以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ㄧ日之工資,雇主應依前開所算出金額,折算未休畢日數之工資。

舉例而言,按月計酬勞工於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新台幣(以下同)3萬6千元,其共五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6千元(計算方式:36000➗30✖️5=6000)。」

 

申言之,發給特別休假工資之基準為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且於計算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時,應將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屬工資性質之各項津貼、加給、獎金、補助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應列計。

但不包括雇主單方給付之恩惠性勉勵性等非經常性給與,並有勞動部106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以來函舉例勞工於8月30日終止契約而言,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ㄧ個整月份(每月1日至當月末日)之工資,勞工於8月30日離職,契約終止最近ㄧ個月即為已領之7月1日至7月31日工資;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25日給付上ㄧ個月25日至當月份24日之工資,契約終止最近ㄧ個月工資即為已屆期可領之7月25日至8月24日工資。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務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有關業績獎金等浮動工資,如屬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於計算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時,應予列計。」


4.茲有疑義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前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是勞資雙方得依前述同法第21條第1項、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於計算「ㄧ日工資」之基準,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函允應ㄧ致。」簡言之,雇主得與月薪制勞工約定其「1日」工資,ㄧ律以30日推計之,則就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發給工資之基準,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所定基準相ㄧ致。但勞雇雙方係約定以月薪除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1日」工資時,「1日」工資之給付標準,即係以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1日、28日(29日)或30日所得之金額,此際,即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目所定ㄧ律除以30日有所扞格。

本文認,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目之法文解釋未考量勞資雙方依同法第2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約定除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日工資之情形,顯過於狹隘及嚴苛,並有不諳企業實際運作之嫌,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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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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