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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公司賺錢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年終獎金請求權|律師真心話
年關將近,大家最期待的莫過於年終獎金了!
今年公司會不會發呢?能收到幾個月的年終獎金呢?
如果公司明明有賺錢,卻不發年終獎金給員工,有什麼辦法能爭取嗎?
首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年終獎金,在法院的想法,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是屬於公司老闆對於員工的勉勵或獎賞,而且每年的每年獎金皆不相同,甚至不一定會發送,因此會認定年終獎金並非薪資
也因為非薪資,故公司老闆在發放年終獎金的事項的標準與資格,就受到主管機關或政府監督與控管的程度較輕。
(注意!是比較輕,年終獎金還是有法條規定的↓↓↓↓)
√年終獎金的請求依據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法院相關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判決認為: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1條之規定自明。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亦定有明文。是勞工如於分配獎金或紅利之年度,全年工作並無過失,雇主即應依法給付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這個條件下,公司老闆在年終時,稅後若有盈餘,就表示正職且無過失的員工需要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若公司老闆不發放,就有機會向老闆主張『年終獎金請求權』
採用勞基法第29條相關判決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雄勞小字第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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