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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簡文成專欄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

 

回覆:
1.人資同學將謝清風先生在鼎新知識學院有關「109.1.11投票選舉之公假&出勤工資」直播節目傳給本人,經本人看完整個直播內容後,發現有4個重大錯誤,及1個未釐清,本人將以3篇文章來剖析,以免企業及人資朋友觸法,致受處罰。


2.首先,就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究竟是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部分,謝清風先生認為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性質屬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謝先生所犯錯誤為,其認知仍停留在105年12月22日修法前之法律規定,並未隨修法而與時俱進。


3.按105年12月22日修法前,原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而修法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嗣勞動部104年12月9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3號令;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修正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其修正理由載明:「為使本條原定休假日與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放假日一致,並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參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體例,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調整。」即根據前揭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取消「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國慶日(十月十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等7個放假日。

 


4.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修法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台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略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並自即日生效。」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後,發布下列2則函釋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並為勞動部指定之放假日,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然勞動部建議「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1)勞動部105年7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5841號函
一、依據105年6月27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陳瑩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諒悉),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業於104年12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66898號令公告105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爰具各該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以維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權益。


(2)勞動部105年9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074號函
一、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二、復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三、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有鑒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族人均將參加祭儀視為重要義務,為利原住民族勞工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祭儀活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5.惟105年11月16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已修正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而其修正理由為:「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申言之,1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分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再依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故「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指「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


6.此外,根據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下列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係指「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國慶日(10月10日)、春節(春節放假三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兒童節(放假1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1日時,於前1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1日放假)、勞動節。」從而,勞工如非屬原住民族者,其「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計有12日;勞工如屬原族民者,其「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計有13日,即較非屬原住民族之勞工多了1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並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民俗節日」,已非修法前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且觀諸本次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修正理由及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亦可得知,該條規定之「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目前僅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1)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八、國慶日:十月十日。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2)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二)國父誕辰紀念日。(三)行憲紀念日。」


(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二、婦女節:三月八日。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四、兒童節:四月四日。五、勞動節:五月一日。六、軍人節:九月三日。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7.本文之所以將修法之來龍去脈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性質詳予剖析,係因「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與「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二者之意義與性質截然不同,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性質既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其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補假,謝先生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性質定性為「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不補假,已違反同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及80條之1規定裁罰。


8.李惠貞在《沒興趣源自於無知》乙文中說:「特別在現代,「知」「識」其實暗藏許多陷阱。我們很容易因為別人轉述、網路上的評價,就以為掌握了某種理解。尤其在一個並不是缺乏資訊而是資訊氾濫的時代,二手、三手、甚至十幾手傳播的訊息多不勝數,錯誤內容、偏頗言論、譁眾取寵的聲音,遠比真實或正確資訊多太多,一知半解比全然無知更加危險。即便不是刻意扭曲,每個人的吸收理解能力也不盡相同,全然接受某人的版本,並不會對你產生助益。…所以聽別人講大意,並不代表你已讀懂這本書,自己去爬梳文字、去思考、去和自己的經驗對照,那獲得知識和理解的過程,可能比結果更為重要。這個世界有不有趣,並不是由別人幫我們界定的。承認無知、面對無知,其實是展開許多有趣歷程的開始。」(註1)與同學互勉。

 

註1:成為自由人,李惠貞著,第35-36頁,維摩舍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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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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