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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票權之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當日工資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

4.其次,就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稱「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何解釋,常生爭執,本文認,前開規定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8日勞動3字第1020021797號函肯認。

 

5.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態樣不一,並非所有同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均洽逢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為使同學更清楚了解有關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日、休息日或其他約定不出勤之日如遇勞動指定休假時,雇主應如何計給當日工資,茲舉例說明如下:

(1)甲勞工每小時工資額158元,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自08:00-12:00合計4小時,週六為其休息日,週日為其例假;投票日遇休息日,雇主未使該勞工於當日出勤者,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自行前往投票,至於當日工資部分,因其每小時工資額達158元,勞資雙方得約定已折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雇主得不另再給當日工資。

惟雇主如徵得甲勞工同意於投票日上午4小時出勤提供勞務,勞工於當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則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948元(計算式:【158元×4/3×2小時】+【158元×5/3×2小時】。


(2)乙勞工每小時工資額158元,週一至週四及週六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自08:00-12:00合計4小時,週五為其休息日,週日為其例假;投票日遇工作日,雇主應給予休假,並照給4小時工資632元(計算式:158元×4小時);雇主如徵得甲勞工同意於投票日上午4小時出勤提供勞務,勞工於當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則雇主除照給當日4小時工資632元外,另應依同法第39條規加倍發給該4小時工資632元(計算式:158元×4小時),即乙勞工於當日應受領之工資為1264元。


(3)丙勞工每小時工資額158元,週二、週四、週六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自08:00-12:00合計4小時,週一、週三、週五及週日為不須出勤之日;投票日遇工作日,雇主應給予休假,並照給4小時工資632元(計算式:158元×4小時);雇主如徵得丙勞工同意於投票日上午4小時出勤提供勞務,勞工於當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則雇主除照給當日4小時工資632元外,另應依同法第39條規加倍發給該4小時工資632元(計算式:158元×4小時),即乙勞工於當日應受領之工資為1264元。


(4)丁勞工每小時工資額158元,週一、週三、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自08:00-12:00合計4小時,週二、週四、週六及週日為不須出勤之日;週六遇投票日又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A)投票日遇不須出勤之日,如當日非屬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雇主未使該勞工於當日出勤者,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上午出勤4小時,勞工於當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應定性當日為工作日遇投票日,故當日為勞動部指定休假,則雇主除照給當日4小時工資632元外,另應依同法第39條規加倍發給該4小時工資632元(計算式:158元×4小時),即乙勞工於當日應受領之工資為1264元。


(B)投票日遇不須出勤之日,如當日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雇主未使該勞工於當日出勤者,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自行前往投票,至於當日工資部分,因其每小時工資額達158元,勞資雙方得約定已折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雇主得不另再給當日工資。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上午4小時出勤提供勞務,勞工於當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則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948元(計算式:【158元×4/3×2小時】+【158元×5/3×2小時】。


(C)投票日遇不須出勤之日,如當日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例假,雇主未使該勞工於當日出勤者,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自行前往投票,至於當日工資部分,因其每小時工資額達158元,勞資雙方得約定已折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雇主得不另再給當日工資。

又依同法第40條規定,雇主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定事由,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加班。


6.2020年的總統大選已於2020年1月11日結束,投票結果幾家歡樂幾家愁,整個選舉過程固發生中國共產黨以假訊息干擾我國民主選舉及其他非理性行為,惟終究仍然是圓滿結束,也是民主價值再度受到維護的勝利,本文再度摘錄蔡英文總統「理性兼感性」的部分大選感言與大家分享:「今天出來投票的選民,無論投票給誰,都是民主價值的實踐。

藉由每一次的總統大選,台灣人都在告訴全世界,我們有多麼珍惜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也珍惜我們的國家-中華民國台灣。

 

..我也要向韓市長和宋主席致意,和我一起完成了這段民主之旅。我會帶著選舉過程中所有對我的建設性批評,開啟下一個任期,而就算政黨立場不同,我相信未來大家也會有合作的空間。

..我也要向大家保證,絕對不會因為勝利,就忘記了反省。過去這四年,我們有成績,但是也有不足的地方。台灣人民願意再給我們四年,我們會把做不夠的,來不及做的,做得更好,做得更多。

..我要再次誠懇呼籲對岸當局,「和平、對等、民主、對話」這八個字是兩岸重要啟動良性互動、長久穩定發展的關鍵,也是能夠讓兩岸人民拉近距離、互惠互利的唯一途徑。」


7.我始終深信,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歷史的悠久,不在於土地的廣大,不在於人口的眾多,更不在於軍事的強大,而在於這個國家重不重視人權、法治,在於有無民主機制來解決問題,在於人民能否追求他想要的幸福,在於人民能否發展他的潛力,在於人民能否免於被失蹤、被自殺、被家破人亡等各種恐懼,在於這個國家能否與其他國家「和平、對等」良性互動。


8.愛因斯坦有關民主自由的下列名言(註1),足供大家在大選完之後靜下心來玩味省思:

(1)政府的民主形式本身並不能自動地解決問題,但它為那些問題的解決,提供有用的框架。一切最後都取決於公民的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質。


(2)只有當每個公民都認識到,他有義務為保衛憲法做出自己的貢獻時,憲法上的權利才有保障,因此,保衛憲法,人人有責,誰也不應當逃避這種義務,那怕他自己和家庭都可能遭到危險和威脅。


(3)人權的存在和有效性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是那些歷史上有見識的人,設想出人在相互對待的行為方面的理想,並以此教導給人們,也是他們發展了最令人嚮往的社會結構的基本思想。


(4)我認為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盡其所能來表明他的政治觀點。如果有才智的和有能力的公民忽視這種責任,那麼健康的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成功。


(5)我們都讚賞歐洲知識分子的出色成就,並且從中看到我們最高的社會準則。

這些成就的基礎是思想自由和教學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願望,必須優先於其他一切願望的願則。


(6)我們的先輩通過艱苦鬥爭贏得的自由,給了我們多大的恩惠。


(7)只有不斷地、自覺地,爭取外在的自由和內心的自由,精神上的發展和完善才能有可能,由此,人類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才有可能得到改進。


(8)一切民族和文化團體的平等不僅是名義上的,而且實際上已付諸實踐。

「平等的目標,平等的權利,以及平等的社會義務」,已經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體現了的實踐。


(9)我所理解的自由是這樣的一種社會條件;一個人不會因為他發表了關於—知識的一般和特殊問題的意見和主張而遭到危險或者嚴重的損害。


(10)這個國家中所實行的是:公民自由、寬容,以及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公民自由意味著人們有用言語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寬容意味著尊重別人的無論哪種可能有的信念。


(11)教學自由以及書報上的言論自由,是任何民族的健全和自然發展的基礎,在這一點上,歷史的教訓,特別是最近的歷史教訓—實在是太清楚了,為了維護和加強這些自由獻出每一份力量,並且運用一切可能的影響,使輿論意識到現存的危險,這是每一個人應負的責任。


(12)追求真理和科學知識,應當被任何政府視為神聖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誠摯地追求真理和科學知識的自由,應該作為整個社會的最高利益。

 

註1:愛因斯坦格言集,林郁主編,第147頁至第157頁,新潮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有投票權之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當日工資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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