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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勞動部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2小時+150元6小時=1,900元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文章來源:勞動部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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