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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折半發給嗎?|簡文成專欄

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折半發給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折半發給嗎?-回應謝清風(3)

 

回覆: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又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而言,有關產假之工資給付標準,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審諸前揭條文內容,就5天及ㄧ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惟女性勞工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或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致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即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稱「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得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2.當勞工改申請普通傷病假時,因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是就女性勞工流產之5天或ㄧ星期之產假改申請普通傷病假之工資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10日臺(91)勞動3字第0910035173號函略以:「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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