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折半發給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折半發給嗎?-回應謝清風(3)
回覆: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又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而言,有關產假之工資給付標準,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審諸前揭條文內容,就5天及ㄧ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惟女性勞工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或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致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即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稱「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得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2.當勞工改申請普通傷病假時,因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是就女性勞工流產之5天或ㄧ星期之產假改申請普通傷病假之工資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10日臺(91)勞動3字第0910035173號函略以:「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3.但尚應注意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而有關生理假之工資給付標準,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略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從而,考量不併入病假之3日生理假,雇主應給予半薪,則女性勞工之5天或ㄧ星期之產假如改申請普通傷病假時,於ㄧ年內合併其他普通傷病假及生理假於ㄧ年內未超過33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超過33日部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這才是完整而正確的解說與見解。
4.然,謝清風先生竟在鼎新直播節目提供之「勞工各類請假ㄧ覽表」中認,女性勞工之5天或ㄧ星期產假改申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應「給予半薪」,殊令人不解!
5.唐鳳說:「很多時候我只把自己準備好,成為ㄧ個清空的載體,看哪ㄧ種思想或思考方式適合現在這個情境,讓它來進入我。我不是控制思想的主體,只是思想的載體,這樣思想就可以從各個不同的方面來。」與奧修大師的「靜心無我」有異曲同工之妙,於研讀探索勞動法令時,亦然。
註1.摘自:唐鳳-與眾不同是常態,與眾相同是錯覺,,Jessin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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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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