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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簡文成專欄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回應謝清風(5)

 

回覆:
1.災害防救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生物病原災害為同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範圍之一。另,同法第14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是我國為處理「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正式名稱為COVID-19,是Corona Virus Disease英文名稱的縮寫)」(註1)災害防救事宜,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為本次武漢肺炎防救業務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其次,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另,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3.從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為了學生健康,避免群聚感染,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並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規定不得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避免影響勞工之原有家庭照顧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方才以下列令釋規範有關防疫照顧假事宜,而此項假別確係為照顧十二歲以下學童及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故定名為「防疫照顧假」,利於區分原有之家庭照顧假,直言之,「防疫照顧假」,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疫應變的措施之一,並係使有照顧國高中以下就學子女需求之勞工家長於請假時,多一個選擇,即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不存在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一、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二、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註2)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一、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二、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再者,勞工依前述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致於工作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亦規定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又勞工既具不可歸責性,雇主自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然,雇主如與勞工約定工資照給,從其約定,並為優於法令之勞動條件。


5.論者有謂,防疫照顧假法源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係誤解、誤引我國法令之規定,而謝清風先生在其專欄中稱:「憑空創造一個「防疫照顧假」。至於薪資如何計算?就推給勞資雙方去協議,留給勞資雙方無限的想像空間,最後必須收拾殘局的是誰?企業內的人資工作者,一則以悲,一則以喜。」同係對法令之誤解,而防疫照顧假法源依據如前所述,非「憑空創造」,而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係法令規定,並非「推給勞資雙方去協議」,勞資雙方只須提高法遵意識,勇於面對法令之規定,善於溝通、諒解,何須「收拾殘局」?何悲、喜之有?此外,謝先生在鼎新直播節目中提供的資料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未見「防疫照顧假」,疏忽「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5項所規定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即係指「防疫照顧假」。


6.奧修大師說:「生命是ㄧ個要去成長的偉大機會...人必須要向內看。他不應該保持只是專注在外在的事情上面,因為那就是人們如何將他們的生命浪費掉的方式。人應該要開始向內找尋。人應該要愈來愈深入自己的意識中去感覺他的中心。當你感覺到你的中心時,所有的問題都是答案、所有的困惑不安都將消失。再也沒有任何的混亂不清。每ㄧ件事情都是如此的清楚、透明般的清楚。你可以看透ㄧ切。..當你醒悟時,你會開始以ㄧ種全然不同的方式去過你的生命..你會活的比較有意識。不再是在黑暗之中摸索。」(註3)別輕信言之無物、言之無理、言之無徵的論點,甚且以之檢驗自己對各項法令了解程度並提升自己智慧者,誠可謂善讀善學善用,而時時禪機,處處般若也!


註1:網友笑稱「COVID-19」為「China Output Virus in December 2019」,似冥冥中有其不可言說之天意。
註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註3:摘自: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第85-86頁,張嘉莉譯,探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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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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