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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簡文成專欄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回應謝清風(5)

 

回覆:
1.災害防救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生物病原災害為同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範圍之一。另,同法第14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是我國為處理「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正式名稱為COVID-19,是Corona Virus Disease英文名稱的縮寫)」(註1)災害防救事宜,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為本次武漢肺炎防救業務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其次,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另,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3.從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為了學生健康,避免群聚感染,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並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規定不得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避免影響勞工之原有家庭照顧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方才以下列令釋規範有關防疫照顧假事宜,而此項假別確係為照顧十二歲以下學童及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故定名為「防疫照顧假」,利於區分原有之家庭照顧假,直言之,「防疫照顧假」,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疫應變的措施之一,並係使有照顧國高中以下就學子女需求之勞工家長於請假時,多一個選擇,即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不存在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一、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二、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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