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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為何?|簡文成專欄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一、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二、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再者,勞工依前述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致於工作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亦規定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又勞工既具不可歸責性,雇主自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然,雇主如與勞工約定工資照給,從其約定,並為優於法令之勞動條件。


5.論者有謂,防疫照顧假法源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係誤解、誤引我國法令之規定,而謝清風先生在其專欄中稱:「憑空創造一個「防疫照顧假」。至於薪資如何計算?就推給勞資雙方去協議,留給勞資雙方無限的想像空間,最後必須收拾殘局的是誰?企業內的人資工作者,一則以悲,一則以喜。」同係對法令之誤解,而防疫照顧假法源依據如前所述,非「憑空創造」,而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係法令規定,並非「推給勞資雙方去協議」,勞資雙方只須提高法遵意識,勇於面對法令之規定,善於溝通、諒解,何須「收拾殘局」?何悲、喜之有?此外,謝先生在鼎新直播節目中提供的資料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未見「防疫照顧假」,疏忽「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5項所規定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即係指「防疫照顧假」。


6.奧修大師說:「生命是ㄧ個要去成長的偉大機會...人必須要向內看。他不應該保持只是專注在外在的事情上面,因為那就是人們如何將他們的生命浪費掉的方式。人應該要開始向內找尋。人應該要愈來愈深入自己的意識中去感覺他的中心。當你感覺到你的中心時,所有的問題都是答案、所有的困惑不安都將消失。再也沒有任何的混亂不清。每ㄧ件事情都是如此的清楚、透明般的清楚。你可以看透ㄧ切。..當你醒悟時,你會開始以ㄧ種全然不同的方式去過你的生命..你會活的比較有意識。不再是在黑暗之中摸索。」(註3)別輕信言之無物、言之無理、言之無徵的論點,甚且以之檢驗自己對各項法令了解程度並提升自己智慧者,誠可謂善讀善學善用,而時時禪機,處處般若也!


註1:網友笑稱「COVID-19」為「China Output Virus in December 2019」,似冥冥中有其不可言說之天意。
註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註3:摘自: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第85-86頁,張嘉莉譯,探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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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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